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有权按国家及省审批授权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恪守学术规范,品行端正,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学位申请人在向华北科技学院申请学位的同时,不得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主席、秘书长和其他委员组成。委员人数一般为21-25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任期3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其他委员从本校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中遴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所占比例不少于二分之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河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授予学位学生的归口管理分设于教务处和研究生部。
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参会委员人数达到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教学单位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简称分委会)。分委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委员人数一般为7-15名,任期三年。分委会设主席1人,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会成员从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从事教学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遴选,经各教学单位推荐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学校授予学位的有关制度和政策;
(二)审议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并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审批分委员会成员名单,做出同意或撤销分委会的决定;
(五)组织对学校学位授予质量进行评估;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和其他问题。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对学位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查;
(二)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本单位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
(三)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四)审核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研究和处理本单位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问题;
(六)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复查;
(三)为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作好准备工作;
(四)负责学位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五)组织学校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六)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九条 授予条件
(一)课程学习及学术要求
学士学位申请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校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修满本专业毕业所需学分,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和其他实践环节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以下学业水平:
1.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承担中等教育教学或其他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学位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遵照《华北科技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二)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授予学士学位:
1.未在规定时间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毕业总学分的;
2.未达到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者。
(三)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取得毕业资格、退学、被开除学籍的;
2.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应届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仅因第九条第(二)款第2点而无法获得学位者,满足下列条件,可以给予学位课平均学分绩点加分(单人获得多个加分项的,总计加分不超过0.5)。
1.考取硕士研究生,加0.2学分绩点;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出版物公开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作品,且该项并未作为奖励学分使用过,每项加0.1学分绩点;
3.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证书,每项加0.2学分绩点;
4.考取国家公务员,加0.2学分绩点;
5.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一级考试证书,加0.1学分绩点;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二级考试证书,加0.2学分绩点;
6.非外语专业学生获得大学外语四级考试合格(其中英语达到425分及以上,日语达到70分以上,俄语达到60分以上)证书,加0.1学分绩点;获得大学外语六级考试合格(其中英语达到425分及以上,日语达到70分以上,俄语达到60分以上)证书,加0.2学分绩点;
7.外语专业学生获得全国高校外语专业四级考试合格证书,加0.1学分绩点,获得全国高校外语专业八级考试合格证书,加0.2学分绩点;
8.经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会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定的其它可加分的事项。
第十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最迟申请时间应于获得毕业证书后半年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一条 学生在已获得主修学位的基础上,也可申请辅修其主修学位以外的其它门类学士学位。双学位生不予以补授学位。
第十二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完成本科阶段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一)较好的掌握本专业各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独立担负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通过经华北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认定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非英语专业)申请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
第十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因违纪受过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的;
(二)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十四条 学位授予程序
(一)凡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毕业生,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评定书》,报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各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单位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初审和推荐。审核本教学单位毕业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学术水平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本单位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将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成绩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办公室;
(三)学校学位评定办公室将教学单位推荐的拟申请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和汇总,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有效。会议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予以审定,对学士学位授予结果做出决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并形成华北科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纪要。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 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条件
(一)课程学习要求:
1.硕士研究生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2.课程学习成绩考核合格,且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低于75分;
3.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个环节,满足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
(二)学术活动要求:
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10次以上(含10次)研究生专题学术讲座 。
(三)科研成果要求:
在校期间,原则上要求本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北大中文核心期刊1篇。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查
(一)申请及审查程序
申请者须提交《硕士学位申请书》,研究生部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供资格审查所需的相关材料。
(二)审查的具体内容:
1.政治思想表现;
2.课程学习成绩和学分;
3.科研情况;
4.学籍管理中不授予硕士学位的情况。
(三)申请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硕士学位申请资格:
1.严重违反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受到学校开除学籍处分的;
2.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3.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独立完成;
(二)硕士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确定选题后,进入学位论文工作,用于论文研究和撰写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年。论文正文一般不少于4万字。论文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研究生部《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要求》规定;
(三)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是论文的论点、结论或建议在学术上应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对国民经济建设有较大的实用价值;表明作者在本学科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的成果,并在理论或实践上对工程技术或本门学科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评审
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部全部或抽取一定比例匿名校外送审,其余论文由导师组确定送审院校及论文评阅人,采用密封方式统一组织评阅。
(一)硕士学位论文评审须聘请2位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相关领域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外单位评阅人至少1人;
(二)当所有评阅人一致认为论文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时,方可组织论文答辩。如果2位评阅人意见不一致时,聘请1位水平较高的相关专业评阅人评审,如果仍然有否定意见时,则不允许答辩。如因学术争议等特殊原因,不同意修改者,经校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重新聘请其他评阅人进行评审,若评阅人仍认为其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则必须修改论文后重新进行学位申请。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答辩委员(含主席)由5-7人组成,答辩委员会应是相关领域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或者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校内导师与校外指导老师不得同时担任答辩委员,委员中一般应有外单位专家2名;答辩委员会另设答辩秘书1人,答辩秘书应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方可通过;
(三)允许修改和重新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在一年内完成论文修改工作,并在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内允许重新答辩一次;
(四)对于未通过论文答辩且答辩委员会不同意修改论文和重新答辩的,或申请者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的,或未在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内重新答辩的,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的,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整理答辩材料提交研究生部后统一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有效。会议对拟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予以审定,对硕士学位授予结果做出决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形成华北科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纪要。
第五章 学生申诉
第二十一条 对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依法撤销学位的学生,校学位办出具处理告知书,由各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会负责告知学生。告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单位做好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有关学位授予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申诉程序和处理办法,遵照《华北科技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校学字〔2017〕14号)执行。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学位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证书生效日期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之日开始。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细则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撤销学位的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出席会议的人数不少于全体成员的1/3),方可做出。做出撤销学位决定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撤销学位决定上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除名;
(二)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
(三)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决定归入其档案;
(四)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如图书馆等),不再陈列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第二十五条 华北科技学院授予来华留学生学位办法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