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根据《应急管理部规划财务司关于做好2024年政府采购计划和信息统计编报工作的通知》(应急规财〔2024〕5号)、《应急管理部规划财务司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审核事项的通知》(应急规财〔2024〕2号)等政府采购政策和通知要求,为做好2024年招标采购及政府采购计划和信息统计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学习,防范化解采购风险。
招标采购工作是学校经济活动的重要一环,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各单位在工作中应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学习,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财资一体化改革等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按照法定期限和程序及时、规范公开采购意向、上报采购计划、公告采购信息、签订采购合同、备案采购结果、开展履约验收,做到“按需采购、按时采购、依规采购”,防范化解采购工作中的政策性风险。
(二)提前谋划,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招采工作规范有序。
招标采购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风险性高的工作,无论采购程序还是执行周期都有严格的法律要求。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年度经费预算批复情况,统筹谋划,及早制定建设方案、科学划分采购包;应加强与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合理安排采购计划;要做到“早调研、早论证、早提交、早启动”,确保采购项目顺利实施。
根据财资一体化改革、政府采购统计编报、预算项目资金支付和绩效考核等工作要求,各单位本年度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应当于10月30日前完成,其他学校统一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应当于11月30日前完成。
(三)精准调查,科学确定采购需求,提高招采工作质效。
采购需求是采购工作的核心,所有采购环节实施的靶心,是采购单位承担主体责任的逻辑起点,更是采购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的落脚点。各单位应在提交采购申请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预算安排及绩效目标、采购管理制度、市场状况、拟采购标的需要满足技术和商务要求等情况开展需求调查,做到“精准调查、充分调查、依规调查”,以弥补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的不足,确保采购需求合规、完整、明确、规范,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1.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学校《关于开展2024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意向。
2.因预算调整或其他特殊原因未按通知要求于3月15日前集中公开采购意向的,应当按通知要求提交材料,单独公开采购意向,但应不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3. 未按要求完成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不予开展采购工作。
1.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有关要求,以预算批复为基础,统筹协调采购用户按如下规则合理确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并在项目采购需求中明确载明。
1)预算在2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全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超过上述金额的采购项目,应当通过设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包、允许联合中小企业投标、接受合同分包给中小企业等形式预留该项目预算的3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2.如对照财库〔2020〕46号文第六条之规定,采购项目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应当填报《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说明表》,经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采购办。
3.对未按要求载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措施的项目,不予开展采购工作。
四、关于部分特殊产品采购的要求
(一)集中采购品目内产品采购
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国机采〔2020〕7号)要求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简称国采中心)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其中:
1.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一体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品目产品采购由国采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执行国采中心批量集中采购相关政策。有采购需求的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前向采购办提交采购计划,由采购办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备案采购计划。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周期一般为3个月,请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做好计划安排。
2.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音视频会议系统、扫描仪、投影仪等其他品目产品,预算金额≥100万元的,应当单独委托国采中心招标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的,应当按照国采中心电子卖场的相关规定和工作流程执行。
3.国采中心工作流程和要求会随政采政策和工作需求适时调整,有采购需求的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与采购办联系。
(二)部分信息化设备采购
1.各单位在采购计算机、服务器、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等产品和建设政务信息系统时,应当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台式机、笔记本、一体机、通用服务器、工作站、数据库、操作系统等7项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财库〔2023〕29-35号)实施采购,执行CPU、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关键部件国产化采购要求,具体工作要求请与采购办联系。
2.各单位在采购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时,应当有利于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严格执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号)要求,按照《需求标准》实施相关采购活动。
(三)进口产品采购
1.各单位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严格执行进口产品采购的相关政策要求,并按照《应急管理部规划财务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审核事项的通知》(应急规财〔2024〕2号)要求,执行“先批后采”工作程序。
2.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应当经部规划财务司审核并在财资一体化系统备案后方可采购。有采购需求的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采购办提交完整、合规的备案申请资料。备案申请材料应当包括进口产品申请、专家论证意见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专家论证意见、进口产品申请应当按《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申请、论证表(2024)》格式和要求规范填报。
3.其他进口产品采购严格执行审批制。有采购需求的单位应当按应急规财〔2024〕2号通知要求,于9月底前向采购办提交合规、完整的审批申请材料,经财政部国库司审批后方可采购。审批申请材料格式和填报要求请联系采购办。
(四)节能、环保产品采购
节能、环保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政策目标,各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该严格执行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政策,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要求,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清单(财库〔2019〕18-19号)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其中:
1.节能产品清单中以“★”标注的计算机设备、输入输出设备、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制冷空调设备、生活电器、照明设备、电视设备、视频设备等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各单位在采购时应当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载明节能要求,采购节能产品,未按要求载明的,不予开展采购工作。
2. 除以“★”标注以外的节能清单产品为政府优先采购产品,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同的情况下,各单位应该优先购买节能产品。
3. 在采购计算机设备、输入输出设备、多功能一体机、乘用车、生活电器、电视设备时,应当采购环保产品,各单位应当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载明环保要求。环保标志清单中的其他产品采购时,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同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购买环保产品。
五、关于采购申请
1.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用户均需通过学校信息门户提交《采购申请审批》,经采购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采购办方可受理并按批准的采购方式和法定程序组织招标采购。
2. 为加快预算项目执行进度,项目管理部门应统筹协调,督促项目采购实施单位(简称采购用户)按如下要求尽早提交采购申请:
1)同一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的采购项目应当分标段同时申请。
2)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意向公开后即可发起采购申请,原则上财政专项项目采购申请应当于5月15日前完成,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于9月1日前完成。
3)采购方式建议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采购用户应当参考《采购方式选择导引》,结合项目实际,选择合理、合法的采购方式。
4)采购用户应当在采购明细表(技术参数)栏提交项目采购需求等相关资料,具体要求详见《采购方式选择导引》;集采目录内和必须公开采购意向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同时提交《政府采购预算信息表》,《政府采购预算信息表》应当与财资一体化系统内批复的预算信息一致,信息不一致的,无法在财资一体化系统进行采购计划备案,将不予开展采购工作。
5)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设备的实际用途界定是否为科研仪器设备。
6)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应当提交3名以上校外相关专业人员论证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组织实施招标采购。
7)允许采购进口设备的项目,应当按要求备案、审批后方可组织招标采购。
六、关于采购需求
(一)采购需求调查
1.采购用户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应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
2.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3.对于下列采购项目,采购用户应当在招标采购工作开始前开展需求调查,调查报告由项目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1)公开招标限额以上政府采购项目;
2)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等;
3)面向全校师生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
4)项目管理部门或采购办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4.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不再重复调查;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需求调查的采购项目,项目管理部门、采购用户应配合采购办按规定程序组织需求调查,调查报告交采购办存档备查。
(二)采购需求编制
采购用户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要求,按照《华北科技学院采购需求模板》完整、规范、合法编制采购需求。
1.要素要全面。应当包括采购标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采购标的为采购对象的名称、数量等,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的时间和地点,付款条件,以及包装、运输、售后服务和保险等.
2.要合法合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好前置性审批手续,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禁止以供应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除进口货物以外,不得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禁止将行业协会等非政府部门颁发的证书作为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
3.要体现充分竞争性。除有特殊要求的专用产品外,采购需求应当具有通用性、普适性,扩大潜在供应商范围,以达到充分竞争,从而节约采购资金,实现质量效益目标。
4.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复杂性高的采购需求,应当公开征求供应商意见或组织专家论证。
七、关于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
1.合同签订:采购用户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当通过学校信息门户提交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签订。
2.合同公告:采购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采购用户应当提交《合同会签单》和1份合同到采购办(办公楼519)依法进行公告。
3.合同备案: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用户应当提交《采购合同备案信息表》到采购办(办公楼519)依法进行合同备案。
4.履约验收:采购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依据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方案及时组织项目履约验收。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用户应当提交《履约验收备案信息表》到采购办(办公楼519)依法进行履约验收备案。
5. 采购办将根据财资一体化系统要求编制并更新《采购合同备案信息表》和《履约验收备案信息表》,采购用户可在资产处网站下载并填报。
6.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履约验收结果备案是财资一体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资金支付、资产登记的重要依据,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公告和备案的,将影响资金支付和预算执行。
附件1:相关政策文件
附件2:《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表》
附件3:《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说明》
附件4:《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申请、论证表(2024)》
附件5:《采购方式选择导引》
附件6:《政府采购预算信息表》
附件7:《华北科技学院采购需求模板》
附件8:《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家论证意见》
资产管理处
2024年3月18日